对煤矿企业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的煤矿的处罚
| 序号: | 200 |
| 职权编码: | 2300-B-20000-140724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 政 处 罚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煤矿企业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的煤矿的处罚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第二十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辖区内煤炭企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炭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导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 备注: | |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