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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处罚

序号: 205
职权编码: 2300-B-20500-140724
职权名称(主项):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子项): 对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法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辖区内煤炭企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炭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导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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