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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07-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昔阳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21

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99105075N   

地址:昔阳县界都乡北界都村   

法定代表人:乔鸿鹄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非现场监管数据异常线索转办反馈单》20240320-1号,华阳集团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套筒窑2#排口点位,颗粒物17日17时-19日8时标记故障出现在线异常,异常情况为在线设备故障超24小时,企业未按要求启用备机或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3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3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在套筒窑2#排口点位,颗粒物17日17时-19日8时标记故障出现在线异常,异常情况为在线设备故障超24小时,企业未按要求启用备机或开展手工监测”。

(三)2024320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证明设备故障标记。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61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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