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昔阳县赛诺洁净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4MA0HHPYW1T
地址:昔阳县乐平镇巴洲村西南1.05KM处
法定代表人:胡志忠
我局于2023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中煤和煤泥露天堆放于厂区南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3年12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3年12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部分中煤和煤泥露天堆放于厂区南侧。
(三)2023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1证明部分中煤露天堆放;照片2证明部分煤泥露天堆放。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
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二万九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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