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10号
山西昔阳安顺北坪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84XJ
地址: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
法定代表人:邓大令
2024年2月2日公众号“古凌”发表文章《晋中昔阳县:露天开采煤尘漫天,谁在为煤企业保驾护航。》其中照片、视频反映该公司二采区东庄区域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入库贮存。2024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昔阳安顺北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二采区东庄区域露天堆放的原煤已清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2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2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2024年2月2日公众号“古凌”发表文章《晋中昔阳县:露天开采煤尘漫天,谁在为煤企业保驾护航。》其中照片、视频反映该公司二采区东庄区域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入库贮存。
(三)2024年2月3日现场照片3张。照片1证明该企业未生产;照片2证明二采区东庄区域露天堆放的原煤已清理;照片3证明二采区东庄区域部分原料露天堆放。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三万七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11号
山西昔阳安顺北坪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84XJ
地址: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
法定代表人:邓大令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二采区东庄区域和铺沟区域开采区存在积水,建有移动式污水处理站,检查时未运行,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二采区东庄区域和铺沟区域开采区存在积水,建有移动式污水处理站,检查时未运行,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三)2024年3月19日现场照片4张。照片1证明二采区东庄区域;照片2证明二采区铺沟区域;照片3证明建有移动式污水处理站,检查时未运行;照片4证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罚听告字〔2024〕10004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二十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12号
昔阳县晋祥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4MA0JTJCT8C
地址:昔阳县界都乡北界都村荆泉沟
法定代表人:黄文誉
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南侧建有一条石料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3年1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3年11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建有一条石料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2023年11月4日现场照片3张。照片1证明厂区南侧建有一条石料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照片2、3证明物料露天堆放,已苫盖。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三万四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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