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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11-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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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昔阳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29

常海伟:

地址:昔阳县大寨镇洪水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检查山西东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常海伟授权进行矿物油(HW08)收集及运输工作的授权书授权日期为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授权书已过期;2、一台从事危化品运输轻型箱式货车(车牌号晋D63F65)内装载有疑似装满废机油的机油桶和空桶,经过在昔阳县鑫裕洗煤厂过磅,显示总重量为7420kg,该车行车证上显示该车总质量为4495kg,装备质量3500kg;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无包装数量、移出量和接受单位盖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10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10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2024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4张。

(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法律上的主体身份。行车证、授权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据。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我局于202410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2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我局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9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30

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昔阳县三都乡三都村      

法定代表人:张维签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临时储煤场露天堆存有原煤大部分未苫盖。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9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

(三)2024年9月30日现场照片1张。照片证明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1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三万八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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