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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09-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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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昔阳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26

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昔阳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监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824MB1H89559M

地址:昔阳县乐平镇青岩头村       

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贾祥林

我局于2024612日对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份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6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7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2024年5月份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

鉴于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无法人,提供监管单位昔阳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49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26号)告知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五万四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昔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9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27

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156XT   

地址:昔阳县三都乡三都村      

法定代表人:张维签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作业现场场地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挖土方、装车作业未采取喷水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8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8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作业现场场地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挖土方、装车作业未采取喷水降尘措施。

(三)2024年8月6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1证明作业现场场地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挖土方、装车作业未采取喷水降尘措施;照片2证明主要运输道路有洒水车、雾炮车正在进行降尘作业。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9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三万八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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