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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12-3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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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昔阳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36

昔阳县益盛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4MA0LFQG86M

地址:昔阳县界都乡前安阳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利凯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库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库贮存。

(三)2024年9月26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证明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库贮存。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12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五万四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0日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37

昔阳县日升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7191431K

地址:昔阳县李家庄乡王家庄村庙后地

法定代表人:王政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运营,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批复;2、建有封闭式的物料棚,建有一套沥青混合料拌合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12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三)2024年11月20日现场照片1张。照片证明建有封闭式的物料棚,建有一套沥青混合料拌合生产线。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12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十三万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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