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作动态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5〕10003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4602974X8
地址:昔阳县大寨镇徐峪村
法定代表人:任玉河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升压站旁有挖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1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12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升压站旁有挖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
(三)2024年11月11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证明升压站旁有挖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5〕10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三万八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5〕10004号
光怀星:
地址:昔阳县皋落镇南庄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昔阳县晋晶硅业有限公司的洗砂尾泥收购后拉运至寨背长沟村一处修路时的弃渣场堆存,堆存场地未采取防渗措施,晾干的尾泥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10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昔阳县晋晶硅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你:将昔阳县晋晶硅业有限公司的洗砂尾泥收购后拉运至寨背长沟村一处修路时的弃渣场堆存,堆存场地未采取防渗措施,晾干的尾泥未进行苫盖。
(三)2024年10月1日现场照片1张。
(四)尾泥购销合同、洗砂污泥特性鉴别报告。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5〕1000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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