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作动态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5〕10006号
昔阳县宏源洗煤厂:
地址:昔阳县乐平镇李夫峪村
法定代表人:耿丽红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厂区东南侧新建封闭式的精煤棚,用于储存精煤,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5年1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5年2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在厂区东南侧新建封闭式的精煤棚,用于储存精煤,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2025年1月3日现场照片3张。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5〕10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七万一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