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61 | 发布单位: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所属主题: | 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22号
昔阳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66606674X
地址: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江华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北侧有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7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8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厂区北侧有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完善。
(三)2024年7月19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证明厂区北侧有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完善。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二万九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23号
昔阳县晟丰洗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4MA0K82MW6Y
地址:昔阳县大寨镇孟壁村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部分原煤露天堆放于原煤棚外,未采取苫盖措施,未入库;2、厂区西侧堆场内露天堆存有煤泥,未采取苫盖措施,未入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昔阳分局执法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8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1、部分原煤露天堆放于原煤棚外,未采取苫盖措施,未入库;2、厂区西侧堆场内露天堆存有煤泥,未采取苫盖措施,未入库。
(三)2024年7月30日现场照片4张。照片1证明建有全封闭原煤库、中煤库、精煤库;照片2证明建有全封闭煤泥库;照片3证明部分原煤露天堆放于原煤棚外,未采取苫盖措施,未入库;照片4证明厂区西侧堆场内露天堆存有煤泥,未采取苫盖措施,未入库。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三万二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2621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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