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12400000018 | 发布单位: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 所属主题: | 公开内容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昔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昔环罚字[2021]017号
金寨风电项目朔州市鹏鑫工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02MAOL9BUPOK(1-1)
地址: 新建路17号晋祥办公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 殷鹏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施工现场物料未全部采取覆盖措施,道路未采取洒水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昔环罚事字[2021]015号) 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 2021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
2、处罚款肆万壹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晋中银行南城支行 户名: 晋中市财政局
账号: 5001620300015-6 ;电话: 0354-26216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昔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昔阳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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