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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4-2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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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以县为单位,按时高质高效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

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

全县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

(二)政策文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等。

四、主要任务

(一)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

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以乡镇为单位,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

(二)完善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要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要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通过县级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三)完成成果质检汇交

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确保登记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四)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要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属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五)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机制

要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时予以更新,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

(1)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成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数据。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

(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

(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成果整理分析。对已有资料成果进行全面整理分析,根据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分类,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对已调查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坐标系统是否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是否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

1.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因撤乡并镇导致地籍区、地籍子区变化的,要及时更新、不重不漏。

2.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开展补充调查。

(1)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错误的(包括应分宗未分宗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县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县不动产登中心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

(三)成果检查汇交

对完成更新的登记数据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及时上报汇交。

六、时间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需于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县级自检和市级验收并汇交至省厅,6月底前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一)2023年2月25日前,印发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细化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二)2023年3月15日前,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

(三)2023年6月10日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完成县级自检和市级验收,汇交到省厅。

(四)2023年12月底前,根据自然资源部质检结果,及时整改完善,直至全部成果报部质检通过。

(五)2024年起,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日常+定期”更新和应用机制,做好数据更新维护。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对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是下一步全省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报批的关键依据。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陈成为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要做好组织动员、资料提供、权属纠纷化解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职能全力做好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安全完成。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足额保障项目工作经费。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多渠道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和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各集体组织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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