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250000004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0-12-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昔阳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昔阳县“标准地”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义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落实全省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新增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配置选项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以市场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统一服务降成本。土地出让前,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依法依规重监管。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需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
四、目标要求
(一)确定区域评价事项。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6月底前在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6项区域评价基础上确定我县区域评价事项。
(二)设置控制性指标。6月底前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三)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为实施“标准地”出让创造条件。
(四)实施标准地出让。“标准地”出让改革适用范围按照工作步骤先行确定“试点”范围后实施,待体制机制完善成熟后向区域范围推广,并适时向仓储类、商服类、文化旅游类、教育类等其他项目拓展延伸。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办法。
五、实施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按照确定的区域评价事项,完成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价。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二)事前定标准。工业类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境标准等构成。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具体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具体地块有其他特殊指标要求的,应一并纳入)。
(三)事中作承诺。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四)事后强监管。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用地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一次性验收,按约定进行奖惩。
六、保障措施
(一)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 “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指导协调,强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调整充实监管服务力量,保障监管服务经费,提高监管服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
(二)践行承诺制度,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拟出让“标准地”承诺后全过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履约信用评价。对未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强化评估方式,注重承诺成效。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并及时总结提炼,逐步将工作推向深入,不断提高改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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