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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序号: 2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主项):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子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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