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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序号: 1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主项):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子项): 不动产登记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登记标准,对书面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备注:
职权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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