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 序号: | 1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确认 |
| 职权名称(子项): | 不动产登记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登记标准,对书面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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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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