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86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7-10 | 所属主题: | 标准目录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用途;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4.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2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 |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3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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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5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4.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6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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