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序号: | 30 |
| 职权编码: | 1900-B-03000-140724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职权依据: | 【法律】 《森林法》(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八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林政保护股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五条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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