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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9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执法依据

昔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职 权 依 据 责 任 事 项责任事
项依据
备 注
项目子项
1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及监督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1.受理责任;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受理单用途卡事项。
2.审查责任: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检查企业单用途卡业务开展情况。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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