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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序号: 01
职权编码: 141021007W00
职权名称(主项): 其他权力
职权名称(子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职权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格式见附件2)。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通知书,受理委托的,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其他权力或不予其他权力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办结。

5.其    他:认领备案事项,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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