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的设立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2800-F-00200-140724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子项):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职权依据: |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16年4月29日修订,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七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 第十七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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