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序号: | 3 |
职权编码: | 000723011000 |
职权名称(主项):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责任事项: | 1.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4.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责任事项依据: | |
备注: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