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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新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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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基本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企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符合备案要求,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下列情形,备案机关应当告知、指导企业补正、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一)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二)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三)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的; (四)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五)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的。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程序办理,原备案证明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备案类项目推行承诺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诺制改革方案,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真实性承诺书;(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5)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责任事项依据: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基本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企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符合备案要求,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下列情形,备案机关应当告知、指导企业补正、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一)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二)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三)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的; (四)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五)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的。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程序办理,原备案证明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备案类项目推行承诺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诺制改革方案,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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