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2-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昔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各科、股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股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八)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超过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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