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119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昔阳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1.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昔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分类
昔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县行政审批局及其下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昔阳县行政审批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昔阳县行政审批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县行政审批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昔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县行政审批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www.xiyang.gov.cn。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县行政审批局。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县行政审批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县行政审批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县行政审批局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昔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昔阳县政务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045300
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4-4133934。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县行政审批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昔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②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县行政审批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本级机关纪检监察室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昔阳县行政审批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昔阳县行政审批局及下属各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昔阳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单位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局及下属各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局及下属各单位的业务机构在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九条 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昔阳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兴公开渠道以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传统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信息发布内容要遵循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的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三)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产生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室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山西日报、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第五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对外发布。各单位在对外发布信息前要经过严格的两级审核。
(一)信息制作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各单位分管政务公开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把关的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单位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对外公开的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定期对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5.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下属事业单位及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昔阳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管和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监管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日常监管和年终的工作考核纳入对局机关、各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采取日常动态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监管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
第七条 设立监督电话(0354-4133934),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并答复,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组织机构、组织指导、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的公开度。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信息公开场所、网站建设运维情况、政务新媒体运维监管情况,信息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四)信息公开的时效。责任单位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群众对信息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责任单位落实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完整、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 信息公开日常监管由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各下属事业单位开展。
6.文件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20〕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行文申报表(附后)上注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拟以县行政审批局或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行文申报表 | |||||||||||||
文件名称 | |||||||||||||
是否涉密 | 口是 口否 | 公开属性 | 口主动公开: 口依申请公开 口不公开 口涉个人隐私 口涉商业秘密 口涉敏感信息 口其他 | ||||||||||
定密事项 | 密 级:口绝密 口机密 口秘密 保密期限: 年 月 日 密点标注:口全文 口标注 口附件 解密条件:口自行解密 口审查解密 发放范围: | ||||||||||||
解读事项 | 是否解读: 口是 口否 | 是否起草解读材料: 口是 口否 | |||||||||||
是否需 合法性审核 | 口是 口否 | 是否需 公平竞争审核 | 口是 口否 | ||||||||||
发文依据 | |||||||||||||
主办单位 | 单位名称 | 办公室主任 | 电话 | ||||||||||
主要领导 | 承办人 | 电话 | |||||||||||
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 |||||||||||||
文秘科 初审意见 | |||||||||||||
分管 副主任 审查意见 | 是否同意 保密事项 | 是否同意 公开属性 | 部门意见是否 协调一致 | ||||||||||
是否同意 合法性审核意见 | 是否同意公平 竞争审核意见 | 是否需 上会研究 | |||||||||||
内容是否 审查无误 | 是否行文 | 签字确认 |
7.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职能转变,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昔阳县行政审批局文件属性动态调整对象包括以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第三条 文件属性动态调整坚持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文件属性调整涉及单一部门的,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建议,文件属性相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据上级文件发文,上级文件属性变更的;
(三)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六条 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七条 文件属性调整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应对应调整。
第八条 要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
第九条 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文件要作用应调整尽调整。
第十条 确需不予公开文件,视情转为涉密文件处理。存在既不确定密级也不确定公开属性现象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8.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县行政审批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县行政审批局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昔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昔阳县政务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045300
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4-4122934。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县行政审批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昔阳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②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县行政审批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9.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昔 阳 县 行 政 审 批 局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 ||||||||||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
法人/其他组织 | 单位名称*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人* | |||||||||
法定代表人* | 法人身份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字: | ||||||||
所需信息 | 文件名称* | |||||||||
文号 | ||||||||||
其他特征描述*
| ||||||||||
信息用途* | 提供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依据。 | |||||||||
信息介质* | 纸质 | 获取方式* | 邮寄 | |||||||
电子文件 | 电子邮件 | |||||||||
其他 | 其他 | |||||||||
备注 | 申请事项是否发其他行政机关 是 □ 否 □,其它机关名称: |
10.政策解读制度
为深化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20〕44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解读范围
凡是依据市级文件制定的以县行政审批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本单位为第一拟稿人,若市里有解读的,县里必须有相应解读。
解读要全面、准确地阐述文件背景依据、目标任务、重点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和新旧政策差异等。要注重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避免“误解误读”。
二、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和新闻发布会等。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介的传播作用,更多地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全领域、全媒介、全时段、全过程抓好重大政策信息的解读发布。鼓励采用图片、图表、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和传播力。
三、解读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第一拟稿人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县行政审批局及下属各单位发布重大政策,政策解读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负责政策解读部门要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政策,要开展有的放矢、实事求是的政策解读,运用媒体平台,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对反馈意见和信息,要加大政策解读深度,减少误读猜疑。
四、解读渠道
政府网站是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在政府网站政策解读专栏下统一、规范发布解读信息,要在文件后增加“解读”跳转链接。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扩大受众面。2020年起,在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的同时,在其他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量不得少于50%。
五、解读流程
制定政策文件要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开展。
各股室、单位在起草以县行政审批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政策性文件时,必须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附件同文件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其中,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在发布前应一并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1.政务舆情回应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机制,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务舆情回应联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
政务舆情回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涉及各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责任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县行政审批局上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县政府信息化中心,并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及时有效回应政务舆情的理念,紧扣群众关切和请求,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坚决避免出现反应迟缓、被动应对、回应不到位、回应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二、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机制
(一)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覆盖广泛、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政务舆情监测网络,及时了解掌握舆情动态,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舆情,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各部门要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基础上,科学判断舆情趋势和回应价值。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包括:对各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政务舆情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完善应对联动机制。完善由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联合协调,各部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回应防控体系,做到“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网上回应”,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同步开展,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构建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提升政务舆情回应成效
(一)提高回应时效。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原则,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各部门要快速反应,抓紧核实,掌握准确情况,要及时上报县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客户端、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进行回应。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予以回应,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防止以谣传谣,形成负面炒作。
(二)提升回应质量。各部门要根据研判结果,对政务舆情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一般性舆情,经调查核实,如情况不真实或有较大出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说明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公开有关部门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置结果等信息。对于重大政务舆情,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及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规定,及时组织对舆情反映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快速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第一时间发布有关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