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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或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处罚

序号: 26
职权编码: 2100-B-02600-140724
职权名称(主项):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子项):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或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涉嫌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或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责任:对已受理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合议责任: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                               

5.告知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应载明听证等情况。

6.决定责任: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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