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有关规定的处罚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2600-B-00100-140724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统计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为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而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时,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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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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