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的补助
序号: | 20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子项):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的补助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第十八条 |
责任事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学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减免费用。 |
责任事项依据: |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第十八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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