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序号: 31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主项):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子项): 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备注: 职权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打印正文】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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