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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序号: 31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主项):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子项): 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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