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序号: | 1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征收 |
| 职权名称(子项):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施行)第五十二条 |
| 责任事项: |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施行)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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