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序号: | 6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责任事项: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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