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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序号: 33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主项): 行政裁决
职权名称(子项):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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