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 序号: | 33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裁决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
| 责任事项: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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