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序号: | 21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检查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 |
| 责任事项: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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