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序号: | 5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 责任事项: |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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