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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序号: 5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主项):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子项):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任事项: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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