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
| 序号: | 24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检查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 责任事项: |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 责任事项依据: |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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