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 序号: | 26 |
|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主项): | 行政检查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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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
| 责任事项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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