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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序号: 26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主项):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子项):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责任事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责任事项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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